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最困扰法院和学者的问题之一。《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从英美法这个特殊的视角出发,研究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核心内涵。通过演绎和归纳的结合,《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将以下三点识别为因果关系的核心内涵,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原因与纯粹条件的对照、将异常条件归于人的行为。《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根据休谟和穆勒所坚持的因果关系的规律理论,深入阐发了条件关系的判断方法,并据此评价英美侵权法中的“假若没有”标准和NESS标准。英美侵权法主流观点认为,行为的可责性判断可以替代原因和条件的区分以及将异常条件归于人的行为,此即风险标准。《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对风险标准展开驳论,认为原因和条件的区分能够也必须独立于行为的可责性判断,原因和条件的区分是所有原因解释和原因判断的应有之义,并且据此可以推论,因果关系仅具有有限的传递性。区分原因和纯粹条件的标准是异常性。《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还揭明,存在多种将异常条件归于入的行为的方式,也存在解决竞合问题的不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