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第一章 待履行合同的范畴
第一节 待履行合同的词源
一、待履行合同与Executory Contract
二、待履行合同与各国破产法
三、我国《破产法》第18条与“待履行合同”
第二节 待履行合同的概念
一、界定标准之概览
二、现有标准之评析
三、以“未履行完毕”为标准对待履行合同的界定
第三节 待履行合同的种类
一、一概而论之诟
二、逐项列举之弊
三、待履行合同种类新探
第二章 待履行合同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处理
第一节 待履行合同与合同履行抗辩制度
一、合同履行抗辩制度的内容
二、待履行合同对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结果的“破冰”功能
三、待履行合同对不安履行抗辩权的限制与强化
第二节 待履行合同与合同解除制度
一、现行法上合同解除制度与待履行合同的交集
二、待履行合同规则对约定解除权的限制
三、待履行合同规则对法定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节 待履行合同与破产债权申报制度
一、待履行合同规则与破产债权申报程序理论上的相互独立
二、待履行合同之债在破产申报程序中的转化
三、待履行合同规则前置于债权申报程序的设想
第三章 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
第一节 选择权的内涵
一、界定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必要性
二、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性质
三、待履行合同选择权内涵初探
第二节 选择权的主体
一、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主体——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
二、破产管理人行使选择权时的法律地位
三、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选择权的内容
一、合同继续履行权
二、合同转让权
三、合同解除权
第四节 选择权的行使原则
一、破产财产最大化原则
二、不可分割原则
三、及时性原则
第四章 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五章 待履行合同的转让
第六章 待履行合同的解除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