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事故对自然资源和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甚至破坏。环境污染是一种危害后果极为严重的特殊侵权行为,通常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同时它又具有多元参与性、复杂性、间接性、累积性等特点。因此,一方面,受害人往往难以通过一般的诉讼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而另一方面,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而言,巨额赔偿会使其停产歇业甚至濒临倒闭。基于上述原因,20世纪60年代,一种能够既使企业分散风险,又使受害人得到迅速有效赔偿的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保险是人们所能接受的、准备承担的风险的底线,这是安全的基础。通过保险,人们可以用对将来的积极运作来取代某些不可预测的风险。保险的最佳之处在于,它通过危险的集中和转移为其他市场形态中的参与者解除了后顾之忧。由于保险所具有的先天的“使一人所有之风险为大家力量共同承担”的功能特点,责任保险尤其是针对广大污染者和受污染者所设计的环境责任保险受到了社会各方面广泛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