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于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条例》是一部关于褒扬烈士、弘扬烈士精神、规范烈士褒扬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烈士褒扬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新时期完整、统一、和谐的烈士褒扬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广大烈士遗属的亲切关怀,对做好新时期的烈士褒扬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烈士遗属,服务于社会和谐进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