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中,“特权”这一个语言形式表达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一个概念反映违反法律和道德的一种消极社会现象。其内涵是剥削阶级依据其政治、经济地位而拥有的违反法律与道德的特殊利益。其外延主要有:居功自傲,言论和行动不受党纪国法的约束;独断专行,实行家长制;用人唯亲,排除异己;开后门,拉关系;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多吃多占,大搞特殊等。第二个概念反映的是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其内涵是法律(人定法或自然法)授予某(些)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自由。其外延主要是各种特权及豁免权。例如,律师作证豁免权,总统刑事豁免权,外交代表豁免权,国家豁免权等。《特权法律制度论》对特权的这两个概念加以区隔,主要围绕第二个概念之内涵与外延集中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