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法治后进的国家,尤其在司法与诉讼制度领域,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在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科学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法,是衡量其法治程度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在一个国家内部,诉讼法,只是司法领域中的程序法,它并不是程序法的全部。法治国家的程序法更重要地表现在国家管理和行政决策当中。比如选举法,在法治国家普遍被视为最典型、最重要的程序法。宪法中也包括国家管理的重要程序和基本原则。就公民个人而言,是否具有良好的规则意识和程序观,关系到其素养和品质。无视日常程序规则和随心所欲的人,普遍被视为缺乏素质。因此,可以说,程序法无处不在,诉讼法只是广义程序法中的一部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程序法制的进步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也应当看到,与法治国家相比,仍相当落后。在司法领域,冤、假、错案的产生,究其原因,无不与程序不科学、程序虚无和践踏程序相关。因此,大力开展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提升程序法制的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不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