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湖北法官论丛》第六辑,收入了湖北省法院系统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的优秀论文,《法官论司法和谐》的主题是和谐司法。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主题,司法作为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调节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不容置疑。我们知道,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所有的矛盾和冲突都能够得到公平、公正解决的社会。因此,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以及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矛盾和冲突的控制、人民合法权益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如果说纠纷解决是法律从静态到动态、从条文到生活转化过程的具体呈现。是法律的执行力及其社会效果的充分展示,是对立法决策和司法制度的现实检验,那么,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最重要内容的司法,其合理配置与有效运行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不可否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应该也必须成为平衡利益、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诚如有人所言,在社会大系统中,司法犹如清道夫,通过吸纳、疏理、控制并最终扫除各种不和谐因素。确保社会整体的和谐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