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刑法学(第3版)》彻底放弃了以往的“犯罪构成”概念,并对犯罪论体系进行了适当调整。以往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很多问题,将“犯罪构成”作为静态的定罪标准与模式意义上的概念,是其技术构造层面上的最大缺陷。因此,本书彻底放弃这一意义上的“犯罪构成”。但是,为了保持历史的联系,并吸收以往犯罪构成理论的知识贡献,本书保留了“犯罪构成”术语,将其作为与“构成要件”概念相对应的、动态判断与评价意义上的概念对待,因此而有着与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差不多的意思,并有意识地交替使用“犯罪构成”与“构成犯罪”。结果发现,没有“犯罪构成”概念,并不妨碍顺利地解释我国刑法的各项规定。本书与以往流行的犯罪论相比,虽然不否定以往犯罪构成理论“整体性”观念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但是更加重视乃至于强调犯罪“分解”的意义与价值。本书采用传统的叙述方法,并没有什么创新。但是,本书二分犯罪概念没有像以往刑法教科书那样使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概念,所以叙述结构有很大的不同,具体犯罪的阐述避免了犯罪主体的无谓重复和犯罪客体的空洞叙述。此外,本书加大了对重要问题、疑难问题、新问题的理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