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我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论文《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责任理论》。在这篇文章中,我对刑事和解的研究现状予以了反思,并将和解与责任论研究之窘境贯连起来,思考其可能的发展路径。就核心观点而言,《传统刑事责任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以刑事和解为切入点的展开》的学术思想在这篇文章中已经定型,但是,就许多旁生问题而言,却有欲言又止、不吐不快之感。比如,文章对责任的履行对象虽有只言片语之涉及,却没有深入展开。而事实上,这一问题不仅关涉到如何理解犯罪侵害的对象,更进一步与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定位、责任关系的重新架构等问题紧密相连,具有极大的理论张力。2010年7月,我的第二本学术专著——《理解“刑事和解”》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在《传统刑事责任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以刑事和解为切入点的展开》的第二章中,我对刑事和解的理论主张予以了梳理和讨论,这必然同时涉及到和解的犯罪观、责任观及程序观(司法观)等不同侧面。由于主题和篇幅所限,我也不可能在这一章中对和解与责任问题予以系统展开,而仍然只是在09年文章的框架内延续着上述的遗憾。这些缺憾的存在,促使我下决心以某种更为体系化、专门化的方式来重新整理自己的思考。于是,从2010年12月开始动笔,到2011年5月初稿成型,我几乎是一气呵成地完成了《传统刑事责任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以刑事和解为切入点的展开》的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