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司法实务界、社会公众甚至是执政党对于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越来越关注。中国刑事司法行为能否实现正当化、如何实现正当化开始成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内容。作为我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到四川大学任教的最早一届本科生,也是我的博士研究生,赵开年对刑事司法行为展开了深入研究,完成了博士论文,这当然值得充分肯定。分析、判断刑事司法行为有不同的视角,但是司法行为正当化本身确是诸多视角都难以回避的。正当化虽是一个大词,但不是一个新词,写作类似刑事司法正当化的著作很容易陷入我称之为新意识形态法学的研究之中。《刑事司法行为研究:以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为中心》作者从正当化入手,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分析了中国刑事司法行为的结构化体系,特别是提出了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的判断标准、判断场域与改革路径等,我认为这都体现出作者的学术贡献。如作者提出,要认识和改进刑事司法行为,有必要清楚刑事司法行为的结构体系,考察刑事司法行为的正当化,然后有的放矢地研究刑事司法行为的正当化改革路径。又如,作者认为,中国刑事司法行为的正当化结构,包括目标体系、规则体系、主体体系、交换体系、资源体系和责任体系六大体系。上述种种无疑是作者的一家之言,当然存在可以商榷之处,但是其进行学术创新的尝试的确值得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