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犯罪一直相伴而行,应对犯罪的政策措施也古已有之,但是对刑事政策进行系统研究,并且有目的地针对犯罪状况及犯罪原因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历史却并不久远。在经历长期的严厉及宽缓的刑事政策探索之后,世界许多国家几乎一致地选择了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当前,中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逐渐走向富裕,社会充满生机活力。在此背景下,党中央提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刑事政策也调整为宽严相济。这一政策的提出有着深厚的现实基础和理论根基,它是党和国家高屋建瓴,审时度势的理性选择;它表明党和国家对我国当前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形势有着清醒的认识。也对我国的犯罪状况有着明确的判断。宽严相济理应成为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应对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略研究》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现实依据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梳理性考察;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蕴涵的时代精神进行了详尽的解读;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如何具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方略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分三部分共七章。第一部分,系统地考察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来源。这一政策是在对我们国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继承与发展,以及对“严打”政策的警醒与反思基础上而形成的,也有吸收借鉴西方国家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因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萌芽于革命战争年代,形成于解放初期的阶级斗争时期。在改革开放以后,又一直指导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当前,这一政策的精神本质依然熠熠生辉,但其基本内容却显过时,因此,我们要继承其精神本质,而又扬弃其基本内容。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一直在实行的“严打”政策在打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方面曾经效果显著,但是也逐渐显现弊端,纵使投入巨大代价,而效果却日渐下降,且与法治社会难以协调。因此,对 “严打”措施,要继续保持,但是要限缩其范围,且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西方国家两极化刑事政策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其形成的动因在于对教育刑论在教育矫正罪犯的效果上不尽如人意的反思。报应刑论仅针对抽象的犯罪行为,而不关注具体的犯罪人,也不关注犯罪原因,尽管采取严厉打压措施,但最终难以有效控制犯罪。教育刑论初为纠正报应刑论的缺陷,认为应当针对不同的犯罪人采取各不相同的教育矫正措施。教育刑论与监狱改革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各种矫正措施纷纷提出。然而,经过近两个世纪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尝试,人们发现教育刑论在教育矫正罪犯方面,并非如当初预想的那样效果显著。其花费巨大却收效甚微;其精心设计却难保公平。这样,新古典学派又重新抬头,“正义”模式受到青睐,两极化刑事政策逐渐形成。第二部分,集中论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体问题,包括其内涵解读、关系定位、现实依据以及价值目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包括宽缓和宽容两方面含义。“严”包括严厉与严格两方面内容,“济”则含有协调(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补充(宽严互补)之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深刻的时代内涵,理应成为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它既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与发展,继承的是精神实质,发展的是内容形式,又是对“严打” 政策的警醒与反思;它与西方国家两极化刑事政策有一定联系,但二者本质又不同。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犯罪形势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现实依据。当前,我国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但这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必然伴随的现象,绝大多数犯罪危害不大,且主要起因于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经济利益纠纷。这种犯罪状况决定,应当将刑罚的重点针对少数危害严重的犯罪,对于犯罪人危险性不大的轻微犯罪,应当以有效化解矛盾为主,而更加宽缓地适用刑罚措施。当前,党和国家提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也要求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总体相同,但先后顺序的选择上有异,刑事政策优先考虑秩序价值,同时兼顾自由、正义、效益价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秩序、自由、正义、效益均作为其追求的价值目标。第三部分,分析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方略,以及在此政策指导下,刑事法改革的具体方向。司法实践中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坚持人道原则、法治原则以及注重效果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既要注重刑事政策 “严”的一面,要严密法网,对危害严重的犯罪要严厉打击,同时,更要强调“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贯彻实现“宽”的要求。当前,我国刑事法总体上还存在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不协调之处,要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对我国刑事法予以适当的调整与完善。在犯罪圈的划定方面,既要保持及时的犯罪化,保证法网严密,也要适当地非犯罪化。在刑罚结构调整方面,要削减死刑罪名;适当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修改管制刑的适用条件,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刑罚制度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缓刑和假释制度,并构建赦免制度。缓刑制度的完善主要是放宽缓刑适用条件,构建未成年人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的完善则表现为放宽轻微犯罪的假释条件,创建多元假释制度,同时还要进一步限制对暴力犯罪的假释。在刑事程序法的改革方面,在于构建中国式的刑事和解制度和暂缓起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