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告罪原论: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讲述了:对于刑事公诉案件与刑事自诉案件的划分,被害人的举证能力大小也是标准之一,基本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划入了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内。因此,对亲告罪的追诉方式应区别对待,将案情复杂、被害人举证困难的亲告罪纳人公诉亲告罪是符合司法实际的。当然,这种立法模式虽然有利于被害人法律诉求的实现,避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一种不利地位,但从根本上讲,这种立法却有悖于亲告罪立法的要旨,即基于加害方与被害方两方面的利益平衡,赋予被害人刑罚发动与否的决定权。如果亲告罪适用公诉程序。公安机关立案后,为了侦查的方便,往往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失去和解的机会,并且,如果被害人追诉被告人的意愿发生改变,要求撤诉也无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