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标准汇编(2009年修订-1)》增加了“应避免无标题条再分条”的规定以及可强调无标题条中的关键术语或短语的表述形式(见5.2.4);增加了可强调列项中的关键术语或短语的表述形式(见5.2.6);在前言的规定中,删除了附录性质的陈述,增加了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涉及专利的相关说明(见6.1.3,2000年版的6.1.3);在引言的规定中,增加了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说明(见6.1-4);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的规定中,增加了列出在线文件的规则(见6.2.3);修改了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所列的标准中标示与国际文件的对应关系的规定,只有正在起草的与国际文件存在一致性程度的我国标准,才需标示(见6.2.3,2000年版的6.2.3);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以及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见6.2.3和6.3.2,2000年版的6.2.3和6.3.1);删除了附录“术语和定义的起草和表述”,将与编写非术语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有关的内容移入正文中(见6.3.2,2000年版的附录C)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