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出台,对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我国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帮助全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全面了解和深刻领会《条例》内涵,有效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及城市建设司组织编写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结合我国实践经验,兼具可操作性和理论性,全面阐释《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按照《条例》自身的章节结构和条文顺序,逐条给以权威性解释,并收录了与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不仅是全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必备的工具书,也是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相关主体明确自身责任、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