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赞助作为体育产业的重要内容,已被学界广泛关注,并呈现诸多研究成果。本研究在确认体育赞助的商业交换本质基础上,运用产权理论对体育赞助产权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旨在探求和揭示体育赞助的产权制度的内在机理,呈现体育赞助的产权制度一般框架。本研究反映了体育赞助的交易本质,回应了体育赞助实践的迫切制度需求,并希望对深化体育赞助的理论研究起到推动作用。本研究基于产权制度框架,将体育赞助的产权制度研究分成三部分:被赞助的体育产权生成机理与界定、体育赞助产权交易和体育赞助的产权保护。第一部分研究体育赞助的产权基础。本研究原创性地提出体育服务产品正外部性理论,并就其财产本质做出说明,指出正外部性所凝聚的大众注意力和信誉,是体育服务产品衍生的无形财产,该财产在当代极具商业价值,属于体育方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财产所有权应当属于体育服务产品供给方。通过产权内化解决体育服务产品正外部性,就是对体育服务产品衍生的无形财产进行产权初始界定,这就是体育赞助的产权基础生成的内在机理。之后,结合交易成本和帕累托标准,讨论了对这一产权界定的制度安排原则,如产权法定原则、有形保护原则、自愿登记与信息公示原则以及产权必要的限制等。第二部分研究体育赞助的产权交易。本研究采用利益相关的标准,确认体育赞助交易是多元参与的体系,并对这些多元主体在体育赞助交易中的利益和权能进行了分析,从而明确了体育赞助交易的产权结构,尤其是,本研究对传媒、中介和大众在体育赞助中的利益分析和产权确认的研究具有创新性。第三部分研究体育赞助的产权保护。本研究列举体育赞助的侵权现象。通过对体育赞助合法交易和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发现,体育赞助中的侵权行为具备侵权必然成本相对优势,从而确立体育赞助产权保护制度的内在原则,即必须加大侵权行为的法定成本,降低体育赞助合同交易行为的成本。依据这一原则,分别从合同法角度的诸权利协调和从侵权法角度明确法律适用和加大侵权成本的法律责任提出建议。针对伏击营销的困境,提出运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赋予伏击营销侵害的直接对象——赞助商以权利保护制度途径,从而更有效地制止伏击营销对体育赞助的侵害。整体上,体育赞助初始产权界定是体育赞助产权交易的基础,体育赞助产权保护是产权界定和交易的保障,核心是体育赞助产权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