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柏拉图:《理想国》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作出最适当的判决
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
·国家乃人民之公共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如果没有最严格的正义治理就不可能,否则的话,我们就必定认为,至此为止我们所提出的关于共和国的一切论断等于零
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社会是在为公众谋幸福的统治者的治理之下,这种政治就是正义的,是适合于自由人的。相反的,这
就是政治上的倒行逆施,也就不再是正义的了
·一个君主不能不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地、毫无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每一社会组织和国家的目的是安全与舒适;法律有约束一切的力量,只有如此,一个国家才能存在。若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分子忽视法律,就足以使国家解体与毁灭
·最自由的国家是其法律建筑在理智之上,这样国中每一分子才有自由,就是说,如果他希求自由,他就必须完全听从理智的指挥
霍布斯:《利维坦》
·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
·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
洛克:《政府论》
·政治社会的建立并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保障每个人今生财产的所有权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社会契约论》
梅因:《古代法》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