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我国引入信托,不仅引发了信托与传统民法的矛盾,而且产生了信托与所得税制的冲突。《法律视角下的信托所得税制:以民事信托所得课税为中心》以信托所得在税法上的归属为研究的逻辑起点,运用实质课税原则和经济观察方法,对信托财产关系及运行过程中所衍生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建构了一个适应信托特点的信托所得税法理论与制度体系。《法律视角下的信托所得税制:以民事信托所得课税为中心》在整合税法与信托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信托导管理论、信托实体理论及信托否认理论,作为建构信托所得税制的法理基础;主张形式移转不课税、实质受益人课税及所得发生时课税作为信托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指出信托所得税制由信托移转所得税制与信托收益所得税制构成。对于信托移转所得,应配合信托遗产及赠与税制,做出相应的所得税法规制;对于信托收益所得,应区分既得信托收益、累积信托收益和保留信托收益,分别对受益人、受托人和委托人课征所得税。《法律视角下的信托所得税制:以民事信托所得课税为中心》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信托所得税法的立法经验,对在我国所得税法中增补信托所得课税条款,提出了立法建议,具有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