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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既判力研究

民事判决既判力研究

定 价:¥32.00

作 者: 丁宝同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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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37400 出版时间: 2012-08-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334 字数:  

内容简介

  《民事判决既判力研究》既判力理论与传统的诉权、诉讼标的、诉讼目的等基础理论共同构成了以体系化为本质特征的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骨架。《民事判决既判力研究》以严谨的逻辑论证体系实现了对民事判决既判力理论和制度的系统研究,其论证体系包含四个逻辑层次,即“绪论”、“引论”、“本论”和“衍论”,正文部分则由七章组成。第一章“民事判决效力之构成体系”将对民事判决之既判力的研究置于民事判决之效力构成体系的宏观视野中,从而准确厘定其研究之对象和范围,是为“绪论”。 第二章“民法之请求权概念的源流”将请求权概念确立为其研究之切入点,并就相关之理论和制度问题善为铺陈,从而使其对民事判决之既判力的研究不再局限于诉讼法的视角,而.是力求民事诉讼法学与实体法学之间的融合、衔接,是为“引论”。第三、四、五、六章则对民事判决之既判力理论体系详加展开,就由本质论、根据论、作用形态理论共同构成的既判力之基础理论和由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主观范围共同构成的既判力之作用范围理论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论述,是为“本论”。第七章“既判力制度之入典规划”则再次回到制度层面寻求既判力理论研究之归宿,并就既判力制度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确定判决瑕疵救济程序之立法构建规划方案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从而使其研究的目的明确指向将来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是为“衍论”。

作者简介

  丁宝同,1978年生,河北沧州人,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学、律师法学、仲裁法学、司法制度等。1997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2001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至2004年于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诉讼法学),2006年至2009年于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诉讼法学)。2004年取得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主要讲授《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民事疑难案例分析(双师同堂)》、《律师与公证》和《仲裁法》等课程。在《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人民检察》、《学海》、《宁夏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两项、省部级科研项目三项,参与撰写著作、教材六部。

图书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民事判决效力之构成体系
--绪论:既判力概念之本体范畴定位
第一节 罗马法中之民事判决效力制度
一、“一案不二讼”原则
二、“既决案件”原则
第二节 英美法系之民事判决效力制度概述
一、既判事项原则--“请求排除”
二、间接禁反言原则--“争点排除”
第三节 大陆法系之民事判决效力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判决确定前产生的效力:拘束力(程序法属性的效力)
二、判决的确定:形式确定力(程序法属性的效力)
三、判决确定后产生的效力
四、判决的非规范性效力
第四节 既判力研究之本体范畴的定位与切入点的选择
一、两大法系之民事判决效力理论和制度体系的比较
二、既判力研究之本体范畴的定位
三、既判力研究之切入点的选择
第二章 民法之请求权概念的源流
--引论:既判力理论研究之切入点
第一节 罗马法时期的actio(诉或诉权)体系
一、法定诉讼时期
二、程式诉讼时期
三、非常程序时期
第二节 法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诉权
一、罗马法对法国法的影响
二、法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诉权
第三节 民法之请求权概念的确立及其在德国民法典中的地位
一、萨维尼对罗马法上的“actio”(诉)的分析
二、民法之请求权概念的确立--温德沙伊德
的请求权理论
三、请求权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的地位
第四节 小结:私法体系理念的嬗变--从罗马法到现代
一、从“因救济而赋予权利”到“为权利而赋予救济”
二、“为权利而赋予救济”的私法体系理念的新要求
三、现代私法体系中两种不同的选择
四、对于既判力理论研究的影响-
第三章 既判力之基础理论--本论:既判力理论体系之展开
第一节 既判力之本质论
一、实体法说
二、诉讼法说
三、新实体法说:权利实在说与具体规范说
四、新诉讼法说
五、既判力本质理论与请求权理论的逻辑关联
六、小结
第二节 既判力之根据论
一、制度效力说
二、程序保障说
三、二元根据说
四、既判力根据理论与请求权理论的逻辑关联
五、小结
第三节 既判力之作用形态
一、积极效果说
二、消极效果说
三、小结
第四节 既判力之作用范围
第四章 既判力之作用的客观范围--本论:既判力理论体系之展开
第一节 民事判决书的体例结构
一、程序性记载事项
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主张
三、判决理由
四、判决主文
第二节 既判力之客观范围的传统界定
一、将既判力之客观范围限定于判决主文的原因
二、被排除在既判力客观范围之外的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事项
三、被赋予既判力的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事项--抵销权抗辩
第三节 既判力之客观范围向判决理由的扩张
一、德国理论界的既判力之客观范围扩张模式
二、日本理论界的既判力之客观范围扩张模式
三、小结
第四节 既判力之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
一、诉讼标的之旧实体法学说与既判力之客观范围
二、诉讼标的之诉讼法学说与既判力之客观范围
三、诉讼标的之新实体法学说与既判力之客观范围
四、日本诉讼法学界之研究的新趋势
第五节 既判力之客观范围与民法之请求权理论
一、请求权之概念界定
二、请求权之种类划分
三、请求权之竞合
四、既判力之客观范围与请求权竞合问题的逻辑关联
第六节 结论
一、既判力之客观范围理论的基本立场选择--传统界定模式
二、诉讼标的理论之立场选择--新实体法学说
三、请求权竞合理论之立场选择--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四、应激性程序规则之设计方案
第五章 既判力之作用的时间范围--本论:既判力理论体系之展开
第一节 民事判决标准时
一、民事判决标准时之内涵
二、民事判决标准时之确定
第二节 既判力之时间范围的界定
一、既判力之时间范围的传统界定模式
二、既判力之时间范围理论的新发展
三、既判力之时间范围与请求权理论的逻辑关联
四、对我国理论构建和制度设计的借鉴意义
第六章 既判力之作用的主观范围--本论:既判力理论体系之展开
第一节 既判力之主观范围的基本界定
第二节 既判力之主观范围的扩张
一、向诉讼担当时之利益归属主体的扩张
二、向既判力标准时后之利益继受主体的扩张
三、向请求标的物之实际占有主体的扩张
第三节 既判力之主观范围与请求权理论的逻辑关联
第四节 对我国理论构建和制度设计的借鉴意义
一、向诉讼担当时之利益归属主体的扩张
二、向既判力标准时后之利益继受主体的扩张
三、向请求标的物之实际占有主体的扩张
第七章 既判力制度之入典规划
--衍论:既判力理论研究之归宿
第一节 既判力制度在中国的困境、成因及其出路
一、既判力制度在中国的困境及其成因
二、解脱困境之出路
第二节 既判力制度之人典规划
一、以“判决确定”取代“判决生效”
二、明确规定判决确定前即产生的“拘束力”
三、明确区分确定判决之既判力、形成力和执行力
四、明确界定既判力之客观范围
五、明确界定既判力之时间范围--既判力标准时
六、明确界定既判力之主观范围
第三节 以既判力制度为背景的确定判决瑕疵救济程序之完善
一、大陆法系之代表性立法例中的确定判决瑕疵救济程序
二、我国之确定判决瑕疵救济程序的立法现状
三、我国之确定判决瑕疵救济程序的缺陷与完善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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