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怒江干流水电开发规划经媒体引发争论后,围绕水电开发利弊与收益分配问题,各方以环境与发展关系中某类主体身份,陷入多方博弈局面,出现生态区外环境衍生主体主张的虚拟性环境非使用价值评估,压制了生态区内环境自然主体开发具体环境使用价值以谋取发展的合理诉求,形成了环境剥夺。2010年12月编制完成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怒江州划入限制开发类重点生态区,这对当地丰富的水电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开发提出新挑战,也将问题推向其他重点生态区。对此,《限制开发类主体功能区主体行为与发展机制研究(以云南省怒江州为例)》提出,在限制开发类生态区规划与建设中,不仅要关注供给生态服务产品的主体功能,还要关注促成生态区目标实现的各类社会经济活动和环境保护的主体行为激励与地区发展的经济机制设计。本研究以怒江州为例,一方面立足生态区内点状、线状富集的可再生或可循环利用资源和储量巨大的矿产资源,发展规模产业,竞争生态区外市场经济收益,实现生态区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区分生态区内外两类行为主体群,赋予生态区内居民自然主体地位,立足各类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一俱乐部物品一私人物品的商品化属性,建立居民外迁安居、森林生态效益公共偿付体系、均等化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制度、生态区居民环境与发展决策、限制开发性土地管理、非GDP指向的多重目标管理绩效评估等综合的经济发展机制。《限制开发类主体功能区主体行为与发展机制研究(以云南省怒江州为例)》由杨润高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