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是任何一个社会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大学的合法性包括大学的合法律性、大学理念、大学的有效性以及大学制度等四个构成要件的合法性性状。大学组织的合法性状态是对大学组织所蕴含的价值正当性的审视与衡估。因为作为大学合法性四个构成要件的表征:大学如何运转、怎样发展、组织目标、精神追求等组织要素,只有在价值取向上符合正当性才能得到外部与内部的认同与接受,才能获得合法性。引导大学寻求和获得合法性的力量是大学所寄身的高深知识的逻辑.它与外部社会控制之间博弈的结果决定着大学的合法性性状。大学基于知识的逻辑和组织传统一直在寻求其自由自治的价值诉求,而文化、政府和社会等外部力量则根据各自的利益需求来回应大学的这种理性诉求。源于高深知识所赋予的组织品性。大学追求自由的本能与外部的三种力量之间,外部三个变量自身之间,甚至大学合法性的四个构成要件之间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交互相通、变幻莫测的力量作用图式,构成了一幅宏大而复杂的力量博弈图,并最终决定着大学组织的合法性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