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的提高和对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的需求,即对环境权的权益保护的结果,出现了环境行政诉讼——一种新的诉讼形式。环境行政诉讼的提起首先要满足该诉讼的起诉要件。起诉要件包括诉之利益(即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对象、法院管辖等内容。只有具备以上要件时,才可以进入诉讼程序。韩国与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很多相似的部分。如公害多发性企业的发展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模式。《东北亚区域合作法律环境研究丛书:中韩环境行政诉讼理论与判例》对韩中两国的环境行政诉讼的起诉要件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本书想要论述的是韩国在比较广泛的范围内认定了原告适格、第三者的原告适格,也在相当广的范围里给予认定诉讼对象范围规定的较广泛的实行三审终审制等,这些对国民的权益救济是非常有利的。而且,韩国法院还受理和审理了大量的环境行政诉讼,积累了相当的案例和理论。对此,应积极借鉴。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变更判决、履行判决对正在进行行政诉讼法修订工作的韩国是值得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