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表现形式]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中央一级]
[地方一级]
第六条【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守法义务]
[检举权、控告权]
第七条【奖励措施】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方式]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后,其使用权可否进入市场流转]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二条【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的效力】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
[关于承包经营的期限]
[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土地权属的争议]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十八条【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编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
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