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诉讼亦称身份关系诉讼,它以身份关系的争讼为调整对象,在价值取向、适用程序、诉讼法理及程序法则等方面与普通民事程序存在诸多不同。因此,世界上的诸多国家和地区都单独设立了人事诉讼程序或家事诉讼程序,从而,形成了解决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泾渭分明的双轨操作程式。反观我国,先后两度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均未涉足人事诉讼程序,其主要原因在于深受苏联司法制度影响而确立的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国家积极干预纠纷的处理,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极大限制,以职权探知主义追求实体真实等程序法理、法则正好契合了人事诉讼裁判的需要。鉴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可以满足单一的人事诉讼案件(主要为婚姻案件)的需要,因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无人提及“人事诉讼”和无人专门研究人事诉讼程序问题也是不足为奇的。在理论研究方面,学界主要是对证据制度、准备程序、庭审制度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研究,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空白地带如人事诉讼程序、小额程序等却泼墨甚少,只要信手翻阅前些年的法学书刊,就不难发现有关人事诉讼程序研究的文献的确是凤毛麟角。人事诉讼程序理论研究的滞后并不意味着司法实践中不需要人事诉讼程序。事实上,率先对人事诉讼程序进行研究的并非民事诉讼法学者而是司法一线的法官,他们积极地建言设立人事诉讼程序,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审判实践对人事诉讼程序制度及理论的渴望。为保持与婚姻法等实体法的协调发展,同时基于人事诉讼的特殊性质、数量增加与多元化发展民事诉讼法,设立人事诉讼程序已刻不容缓。值得庆幸的是,近年来,学界对人事诉讼程序的设立已初步达成共识,其研究亦逐渐成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诸多热点问题之一,不仅问世了诸多关于人事诉讼程序理论的论著,还对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设立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一些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中已列入了人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