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作为中国的末代封建王朝,法制已经相当完备,虽然清朝仍然没有从概念上明确划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民事案件在全部司法统计中已占有相当的比重,民事诉讼程序也日趋规范。因此,研究清代民事诉讼制度,有助于了解中国封建制度下民事诉讼制度的概貌,特别是清朝距今不远,遗留下大量的民事司法档案。这对于研究清代民事诉讼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第一手资料,尤其是近年和以前发现的陕西紫阳县档案、四川冕宁县档案、四川巴县档案、河北宝坻县档案、台湾淡新档案,为研究清代的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重要条件,《清代档案与民事诉讼制度研究》即是根据这些司法档案,对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从管辖、受理、代理、证据、审判、调处、结案、覆汛、上控等进行全面梳理,探寻其中的规律性及与刑事诉讼的区别,从而阐明清代民众对侵害其切身利益的行为也是耍告官审理的,他们相信王法,并非法律意识缺失,另外也说明民事案件虽然是“细事”,但清代政府仍然爱视解决,因为“细事”不决也会酿成大案,档案资料也证明了地方官吏对民事案件的露视和认真审判,以及在审判中体现出的“明刑弼教”,寓责罚于教化的特点。《清代档案与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的作者是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