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后评估又称为“政府立法的回头看”,注重政府立法后评估表明政府立法的重心从注重立法的事前监控转入立法后的评估监督。根据我国和国外政府立法后评估的实践经验,政府立法后应当从立法层面上对其予以完善,明确其评估的对象、主体、原则、标准、评估结论的效力等等。政府立法后评估结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政府立法责任的归责上,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开展,使我们能够克服在政府立法之前与政府立法之中难以对相关人进行归责的困难,为政府立法责任的归结提供了相应的归责前提。政府立法后评估结论应成为追究政府立法机关与相关人立法责任的依据。同时政府立法责任的归结也会影响政府立法后评估的进行,这需要我们对评估的主体、标准、程序等予以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