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在点校时,选择清乾隆四十六年镌《宁德县志》作为底本。 二、本书在点校时,对原刊本文字按现代汉语习惯予以分段;并按现代汉语规范加标点符号。原文中的繁体字、古今字、异体字均改用简化字,个别易引起歧义的人名、地名等除外。 三、原刊本中因涉及古代帝王、国朝、诏令等宇样,有作抬头、空格或断码等编排的,重排时一律取消,统按现代文版式紧排。四、原刊本中夹注一般改用楷体字,以别于正文。五、凡遇缺字而无法以他校、理校增补者,用“口”号表示。 六、原刊本中遇有错字、别字者,予以更正,正字加方括弧[];遇有漏字者,予以补上,并加尖括弧(>表示;有衍字者,加圆括弧()表示;通假字照旧。 七、原刊本中凡属刊误或原纂辑、抄录者有笔误之处,点校时尽量征引他书校正;无他书参校者则以理校。并加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