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公开是相关主体依据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将立法过程中所掌握的各种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提高立法质量的一项立法理念和制度。立法公开制度作为立法机关议事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衡量一个国家的立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是随着现代议会民主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在国外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首创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目前已被世界上许多新兴民主国家普遍接受,并已成为当今世界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发展的普遍潮流。立法公开在我国的实施最早可以追溯到1954年,当时公布的是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并组织了规模空前的大讨论。但其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原因,国家法制建设遭受重创,立法公开的推行也一度搁置。直到1982年,劫后重生的中国制定第四部宪法时,立法公开之门才重新开启。在此后近30年期间,我国立法公开的推行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已成为我国立法史上光辉的一页,如在法律文本公布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了制度化;在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方面基本实现了常规化;在公开途径方面基本实现了现代化和多元化等。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当前立法公开的运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公开范围狭窄、公开意识不强、反馈机制缺乏等,这些问题如何有效解决是需要在理论上予以认真探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