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法意义上的商法及其商法典起始于晚清时期。晚清商事立法成果集中地体现在曾颁行有效的《钦定大清商律》商法典和“志田案”、《商法调查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3部法典草案上。而且这些商法成果均是在初步成熟的商法以及独立法典思想指导下和诸多社会条件的合力推动下,政府实力主导、商民积极参与方才取得的。除绪言外,任满军编著的《晚清商事立法研究》的主体部分共有10章。《晚清商事立法研究》第一章晚清时期催生中国近代商法的多元性因素。“中国中心观”、“冲击一反应说”等对于晚清时期催生中国近代商法的动力解说都有着一定的创见性。从国内条件看,主要有“商战”、商本主义思潮、外来的和本土的规则资源和法典传统以及商法利益群体的直接推动;另外,体现西方列强殖民利益的一系列商事条约也对中国晚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强制性影响。第二章晚清商法思想的成熟和商法典的立法规划。晚清时期商法思想已经初步形成,政府为解决商法空白的法律危机而在晚清修律变法运动中首重商法,确定了独立商法典路线,并作了编纂商法典的组织预备。第三章《钦定大清商律》的制度构成。该律主要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商法规则,采纳了折衷主义法典体例;该律典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组成,从内容上看,既吸收了西方商法制度的成果,又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本土商法资源的利用,体现了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商事立法原则。第四章《破产律》和《钦定大清商律》配套法规。《破产律》虽不属于《钦定大清商律》法典的构成部分,但与之密不可分且有着共同的整合性特点。另外公司注册章程、奖励工商章程、商会章程以及铁路银行章程等相关配套法规的颁行,有力地配合了《钦定大清商律》的实施,从而成为了晚清商法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五章晚清商法的施行及其社会适应性考证。《钦定大清商律》和《破产律》制度多来自对外国先进商法的移植,立法过于超前而不能适应当时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晚清商法的执行、司法和守法等实施情况反映出了晚清商法移植中不理智的一面。第六章志田钾太郎《大清商律草案》。近代日本“亚细亚主义”的法律输出与晚清“近法日本”商法建设方针发生了印合。日本商法专家受聘来华帮助草成了“志田案”,虽然该案是一部已达到国际水平的、最为系统的商法典草案,但由于缺乏理论的同步移植,也忽视了对中国商业习惯的吸收,导致其影响力不足。第七章商人阶层的商法构想和《商法调查案》。新兴的商人阶层由于不满于政府既有的商事立法,而自行召开两次商法大会,决定自行调查商业习惯,自编商法典草案,既大量借鉴外国商法成果,又更充分地吸收本国商业习惯,进一步推动外来法律本土化和中国近代商法建设的进程。第八章农工商部《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农工商部对《钦定大清商律》进行修订,充分吸收了《商法调查案》的成果,进一步借鉴吸收外国商法成就,引进了公司法人制度,并使商法总则和公司律的结构体例得以定型,而使《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成为了晚清商法建设成就的集大成者。第九章晚清官方商事习惯调查及其商法价值。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馆为完成商法典的编纂计划,决定举行全国性商事习惯调查,设立专门机构,编写调查提纲,并取得了丰硕的调查成果。由于晚清政府的垮台,这些调查成果并没有及时地被吸收到晚清商法建设中,但为民国时期的商事立法提供了重要材料。第十章历史经验,中国当代商法及其法典建设。晚清商法制度建设以及法典体例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同时也有诸多缺陷,从而可以为我们当今商法建设提供历史经验。中国应当坚定独立商法典的立法思路,尽快制定出《商法总则》,俟条件成熟时再谋求一部现代商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