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且重要的问题,不少法学家对此问题有过研究。从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法学家的著作来看,这些研究在某些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结果,但是,还是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法律体系的研究技术化、琐碎化,将原本应该是前瞻性、基础理论性以及总体反思的法律体系研究变成了一个在现有立法体制之下的对于实证性法律体系的修修补补;另一方面的表现就是与此相反,将法律体系的研究在相当大程度上扩展到更大的范围中,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角度来观察和分析法律体系。这两种研究路径都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的一面,但是,缺陷也是明显存在的。第一种方法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抓不住法律体系问题核心。第二种方法没能注意到法律体系的规范性特征。基于此,法律体系的研究核心问题应该是其自治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