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雨污染既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问题,同时又具有跨国性大气污染的特点,其原因在于它可随大气环流而污染邻国甚至更远的国家或地区。酸雨污染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我国的酸雨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40%,成为继欧洲和北美之后的第3大酸雨区。同时,我国及亚洲邻国由于面临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长期困扰,使之已然成为严重影响亚洲各国环境安全并亟待解决的地区性难题之一,而亚洲地区的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有效解决,将最终取决于我国与亚洲邻国之间双边或多边环境合作机制的建立。酸雨问题兼具国内性大气污染及国际性大气污染的双重特点,决定了本文所进行的我国酸雨污染治理法律制度研究,必须从两个向度同时展开:一是国内法律制度的积极变革与制度创新,二是我国与亚洲邻国之间就解决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区域合作机制的建构。1972年举行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首次提出、探讨了跨境酸雨污染问题,与会各国代表在共同签署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确立了保护人类环境的有关原则,这些原则具体包括:其一,各国应确保在其所辖版图范围内的各项活动不会给其他国家的环境安全带来损害;其二,造成其他国家环境损害的国家有义务承担跨境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三,建立预防跨境大气污染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应该承认,《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所确立的相关原则,为本文研究我国与亚洲邻国在预防及治理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积极开展双边或多边地区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了有效规制我国境内及跨境酸雨污染问题,本文尝试对我国现有生态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法律变革研究,即依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求,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层面做出积极的回应,对其所涉及的宪法、生态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以及国际法等诸多部门法律,进行审慎地反思和积极地整合、诠释,以期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一场“绿化革命”,推进现行法律、法规向可持续法律制度的积极变迁与制度创新,实现从生态环境法的立法体例、公民环境权利、环境刑事责任的依法完善,到生态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与相邻部门法律之间关系处理与配合等诸多层面的法律变革与完善。而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为中国普遍存在的严重酸雨污染问题及跨境酸雨污染问题,找寻一条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路径,包括国内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国际层面的国家之间合作机制的建构与完善,使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与其他部门法律制度及宪政制度更加和谐统一,以期对我国境内的酸雨污染问题以及我国与亚洲邻国之间的跨境酸雨污染问题进行卓有成效的法律规制,最终实现我国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