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法的理论》是施塔姆勒的代表作。在《正义法的理论》中,施塔姆勒从法哲学方法论入手,对二十世纪初叶德国法哲学理论进行了颠覆性论述。施塔姆勒秉承康德的二元论传统,重新确立了法的形式与法的质料、法的理念与法的概念,以及理论法学与技术法学、经验法律规则和先验法律原则之间的区分的价值。施塔姆勒基于“理想社会”,进一步推出了四项“正义法”的原则:1.一个人意志的内容不得被迫经受另一个人任意欲望的控制;2.每一种法律要求必须如此提出,以使义务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3.一个处于法律义务中的个人不得被任意地逐出一个法律社会之外; 4.每一种所授予的处置能力不得是排斥性的,除非受到排斥的那个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施氏的“正义法”理论是人类认识史上第一个法律正义论,是永恒的“引路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