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当前转型时期,上位法律规范的变更或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致使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时常发生变更的必要。而一旦发生变更,如何面对未变更之前公民对旧有法律秩序的信任以及因信任而采取的行动,同时,若行政规范性文件随意被变更,则极易造成公民因信赖先前行政规定而有所作为但却遭致无法预见损害的不利结果。我国多年来的法律制度建设正急切地需要学者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此问题的现实性(或实质)在于,一方面,根据情势需要,行政机关要有效率地落实变更后的政策,以达成变更的目的;但另一方面,法律又须顾及由此面临潜在威胁的相对人的合法预期之保护。那么,行政机关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合法地进行变更以达到完成公益的需要;在何种情况下相对人的合法预期应受到何种保护,这两个同质不同面的问题在我国当代转型时期表现得尤其突出。从哲学层面而言,这实质上体现了改革发展之路上如何协调稳定与发展的关系问题;而在法学层面上,则体现了如何寻求适用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与容忍行政规范陛文件变更之间一个大致公平的权衡问题。就一般意义而言,在行政法学上,保护相对人合法预期的问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一是何谓合法预期;二是预期的正当性基础,即预期的合法性问题,这实际上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目的是解决怎样的预期才是值得保护的;三是合法的预期能在法律上获得怎样的保护。本书选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变更作为研究视角,通过该视角,来探讨合法预期对控制行政机关变更行政规范性文件裁量权的制度能量有多大,以及自身将如何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