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保护形势异常严峻,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尖锐。这种矛盾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关系没有协调好。法律的天然使命是协调利益冲突,环境保护的严峻现实说明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没有很好地完成协调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使命。在面对经济发展的强势需求时,环境法律法规的约束显得过于软弱。造成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很多,既有立法的不严谨、不合理,也有执法和司法的松散与懈怠。而对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方面,环境法理论研究的缺失也是造成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已经提出很多年了,但对如何通过制定和实施具体的环境法律制度促使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还没有清晰、明确的答案;在遇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与矛盾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摆正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也都还在彷徨之中。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缺失,不能对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因而加强环境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