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民主决策权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其获得 保障与实现的程度是“后选举时代”村民自治能否成功的关键。张旭勇编著的《村民民主决策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研究(行政 法语境下的理论与实践)》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的民主决策事项为对象,以《物权 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的司法救济条款为基础,从诉讼道路选择、村民的原告资格、判决种类或救济手段、村委会成员 的法律责任追究以及诉讼激励等角度,全面探讨村委会擅自决策之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制度。《村民民主决策权的司法救 济制度研究(行政法语境下的理论与实践)》作者的结论是:把侵犯村民民主决策权案件纳入行 政诉讼是村委会管理行为之公权力本质使然;而 且也只有这样,才能在理论上合理地解释与解决村民的原告资格、法院的判决手段、村委会成员 法律责任的追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