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是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基础。为确定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发布《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9·总第87辑)》专门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该《规定》的答记者问。同时,本辑还特别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后又决定支持抗诉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及其解读文章,便于读者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此外,本辑还收录了与刑事办案相关的其他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便读者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