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远宏,1954年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1971年冬高中毕业后当过生产队社员、人民公社社办企业工人、中学教师、新闻记者、机关干部和大学教员。1989年修完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之后在多所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199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后执业。二十多年来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在《法学评论》、《江西日报》等报刊发表各类文章百余篇,曾主编、参编《民主法纪教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等论著十余部,著有“远宏说法”丛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入选《中国专家大辞典》(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卷)、《世界名人录-中国卷》(世界人物出版社和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联合出版2001年版,第9卷)。2011年5月被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