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经济性处分研究——以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为视角》在从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的角度,对刑事法律制度中的经济性处分进行系统的研究。刑事经济性处分是指刑事司法中干预被追诉人财产权益的处分和手段,主要可分为两个类别:(1)剥夺财产权的实体性经济处分,指通过确定的刑事判决对犯罪行为人的财产权益予以剥夺,如刑法规定的财产刑、追缴没收;(2)限制财产权的程序性经济处分,如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搜查、扣押、查封冻结处分。刑事经济性处分涉及对被追诉人(犯罪人)财产权的限制与剥夺,经济性处分的采用应当具有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正当性。从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的角度对刑事经济性处分进行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刑事经济性处分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应然层面,程序性经济处分是实体性经济处分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而实体性经济处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程序性经济处分的对象范围与证据条件。在实然层面,追求实体性经济处分的实现导致了“一揽子”扣押冻结现象,而程序性经济处分的适用情形也影响着法院判处财产刑的数额。就实体性经济处分而言,财产刑与追缴没收在功能上相互补充,但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不当转化的现象。《刑事经济性处分研究——以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为视角》采取刑事一体化的视角,运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探讨刑事司法中经济性处分的作用机理、。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基点,考察具体制度中涉及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的突出问题和争议,提出切合中国实际的完善之策。我国司法实务中刑事经济性处分的运行现状及呈现的种种弊端,一方面可归咎于立法的粗疏和救济的欠缺,另一方面还与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有关。我国司法活动的政策实施导向促使公、检、法机关不惜通过扭曲实体和程序规则来达到执行刑事政策的目的;司法组织的官僚化既符合政策实施的需要,又为实务中刑事经济性处分的变通做法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司法财政的地方化使办案机关对罚没收入享有经济利益,是其滥用财产刑和追缴没收的经济根源。要彻底解决刑事经济性处分及相关制度的实施问题,必须对我国司法制度进行根本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