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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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分则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