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验表明污染场地由于遗留在现场的危险废物以及土壤和地下水的 污染,其再利用和再开发程序复杂、风险较大。如果管理不善对环境和公众 健康可能构成巨大威胁。因此,为了减少污染场地再开发的风险,减轻对环 境和公众健康的压力,非常必要对污染场地进行科学的风险管理和修复。同 时发达国家经验进一步表明合理安全开发污染场地有利于缓解经济社会发展 用地的需求,对保护农用耕地也将起到积极作用。中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带来了急剧的城市扩张和迅猛的土地需求。同时,为了重组老旧的重污染行业和保护城市环境和公众健康,很多工厂被迁至 城市郊区,给中心城区留下了大量的污染场地。中国污染场地的管理和修复 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 旨在介绍和总结国际经验和教训,供中国污染场地管理和修复借鉴。《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综述了四个不同地区污染场地的管理框架:北 美(美国、加拿大),亚洲(日本、中国台湾地区),欧洲(欧盟、英国、德国、荷兰)和拉丁美洲(巴西、墨西哥)。美国:美国污染场地修复的框架主要包括1980年通过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更多时候被简称为《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法》确 立了“污染者付费原则”,规定不同当事人(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潜在责任 方”)承担修复此前遗留的被污染场地的责任。此外,《超级基金法》授权 美国环境保护局,可以强制任一潜在的责任方支付场地的修复费用,包括没 有直接造成污染的该块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场地修复费用的分担和责任 的分摊将在各潜在责任方之间解决。该法对美国污染场地修复和企业环境行 为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早期法案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包括:引起大量的法律诉讼,使小企业承受不公平的负担;州政府和当地社区的参 与不充分(主要行动由联邦政府负责)等。特别是由于潜在的责任方可能承担 无限且不确定的责任,这使得投资者和开发商望而却步,致使污染场地闲置,无法开发,最终变成“棕地”。该法的这些缺点,已逐步通过后来对超级 基金计划的多轮修正和改革得以纠正,其中包括2002年的《小规模企业责任 减轻和棕地振兴法》和其他与棕地有关的多个项目和计划。修改后的《超级 基金法》受到各利益相关方的欢迎,这些修正和改革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 国家具有实际借鉴意义。此外,美国《超级基金法》的经验教训还包括:场 地污染复杂、风险各异、制定修复标准要科学现实。污染场地的修复技术含 量要求较高,因而修复成本也很高;科学的风险管理在很多情况下比场地修 复更为有效,如控制现有污染扩散。加拿大:加拿大的政策框架高度分散,因为污染场地管理是各省的责任。因此,联邦的参与仅仅限于提供基金、技术援助以及制定联邦指导方针。由于所有具有管辖权的省份均参与并主导污染场地的管理,加拿大的政策框 架凸显了污染场地管理的复杂性,也为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提供了一种值得 参考的管理模式。亚洲: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在政策上主要沿袭了美国的基本模式,但又 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了有效的改良。它们将农业用地污染场地和工业污染场 地分开立法管理,值得我们研究如何面对中国国情和借鉴国际经验。欧洲:欧盟各成员国的污染场地管理政策差异较大。尽管欧盟正在考虑 制定新的土地框架指令,计划通过这一指令由欧盟统一负责污染场地的管理,但困难重重,凸显地区差异对管理框架的影响。本书选定的3个成员国(英 国、德国和荷兰)的政策各有特色。英国比美国更客观现实,较早采取了基 于风险管理的污染场地管理方法。例如,在设定一个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时,应考虑该场地的未来用途和经济效益。荷兰和德国政策的突出特点在于它 们把土壤看作不可再生资源,并把土地修复的过程视为恢复土壤特定功能的 过程。它们将修复目标和土地规划相结合的理念值得中国借鉴和推广。拉丁美洲: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相似,拉丁美洲目前还没有针对受污染场 地修复和再开发的专门的、全面的法律法规。不过,巴西和墨西哥等国家正 在努力解决污染场地修复和再开发的问题。它们的经验代表了发展中国家场 地修复的成长历程。中国要有效解决大量且严重的污染场地问题,有必要从其他国家吸取处 理类似问题的经验和教训,加快建立一个科学实用的国家污染场地管理框架。在过去的30多年中,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污染场地的政策框架和实施了 相应的管理系统或实施细则,也不可避免地犯了许多错误,走过许多弯路,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这些经验和教训都值得中国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