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公司无权以被保险人近亲属拒绝尸体解剖,无法查明死亡原因为由拒绝赔付
2.投保人隐瞒病情带病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明知投保车辆处于“未按规定检验状态”仍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应当视为弃权
4.保险公司参与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赔偿费用,保险公司无权重新核定
5.单位为职工投保人身保险,职工调离单位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付责任
6.承运人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填补后,保险公司不需要再承担赔付责任
7.意外伤害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8.被保险人窒息、酒精中毒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终身寿险保险金但不应当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9.车辆压着物体着火,保险公司不能以自燃为由拒绝赔付2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3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4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