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娜编著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围绕“老年人监护制度”这一主题展开。《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除“导论”部分外,共分为四章。其中,第一章确立了讨论老年人监护问题的基础和背景。第二章从价值层面探讨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的价值所在。假如不能从价值的角度证明老年人监护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那么具体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就值得怀疑了。第三章主要是对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和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所进行的介绍与分析。通过这种介绍与分析,我们可从中发现能够被我国未来老年人监护制度构建所借鉴之处。第四章是对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未来构建所提出的一些建议。以下分别对各章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第一章“监护制度概述”。首先,对监护的概念、性质、分类和功能进行了分析和概括,为监护制度的深入探讨奠定了基础;其次,对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最后,对监护制度与现代民法中其他具体制度的关联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对监护制度与行为能力制度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该部分主要有以下几点基本认识:第一,从对监护的概述和历史沿革的梳理中可以发现,监护制度的根本功能是保护弱者。监护制度具体形式和内容的差别无非是保护范围、保护程度以及保护方式方面的差别。第二,现代民法没有为老年人设置专门的保护制度,其主要原因在于行为能力制度被作为监护制度的逻辑前提,而行为能力制度又是以理性作为判断标准来判定哪些人属于“弱者”从而需要法律保护的。老年人并没有被认定为理性上的弱者,因此也就没有被监护制度作为保护对象加以考虑。第二章“老年人监护制度的价值之维”的主要内容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讨论了老年人社会地位的变迁,并以此为现实基础进一步探讨了老年人监护制度之价值。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人文价值在现代语境中的内涵以及这种内涵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在关联。第三部分,关注的是老年人监护制度与正义价值之间的关联。以上部分所反映的主要观点是:第一,现代语境中的人文价值或者人文精神主要是在与科学精神相对的意义上来讲的,而法律以监护制度的形式对老年人加以保护正体现了人文价值在现代社会的内涵和要求,因为这种保护恰恰是以排除理性的算计与考量而得以实现的,因此闪现出了不同于科学精神的人文光辉。第二,分配正义通过利益分配的方式来实现。法律就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体系,因此法律技术本身就应体现分配正义。而老年人监护制度作为一种保护弱者的制度,通过向弱势的老年人进行权利分配的倾斜,从而达到分配正义的要求。第三章“老年人监护制度域外立法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介绍了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概况,主要包括立法背景、观念支持和立法概况等内容。第二,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一是扩大受监护制度保护的对象,尽可能将需要监护的老年人纳入保护范围;二是更加注重对需要监护者的具体情况的考量,并增加保护的层级和类型,以适应监护的多样化需求,但同时加强了监护监督制度;三是赋予法官对于监护个案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四是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更加尊重当事人对于自身事务的安排。第三,介绍英美法系国家的监护制度改革:一是持续代理制度,二是公共监护制度。以上监护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了应对以前监护制度对老年人保护不够的问题,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称之为老年人监护制度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对我国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之构建”的主要内容有三:第一,我国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社会背景和法制背景;第二,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体系的具体建构;第三,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构建所需要的良性运行环境。我国未富先老,且老年人的人口总数巨大,老龄化的速度惊人,老龄人口中高龄老人增速很快。同时,由于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现代社会人口的高流动性,使得传统社会家庭养老的功能弱化。此外,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还很不完善。这样的社会背景使得老年人处于一种非常弱势的地位,急需法律的关怀和保护。因此,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有着紧迫的现实需要。该部分的主要观点有:第一,我国未来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体系应主要由法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制度和公共监护制度构成,并通过转介条款之立法技术被《老年法》所吸纳,形成公、私法的接轨。第二,文化认同是制度运行的源头活水。具体到老年人监护制度上,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观念及孝道精神值得重估与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