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司法解读》将司法传统划分为四个部分(或可称为分期),然后在每一部分内进行中西方司法传统的比较与探讨:其一,十二三世纪之前。中国的司法理念比西方的司法理念丰富而深邃;无讼是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价值取向和美好的理想,独具传统魅力;其二,十二三世纪。这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大变动时期,在同样的条件下,英国抓住机遇改革成功,中国则丧失机遇转型失败;其三,17世纪至20世纪初。在17世纪中叶,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建立了完整的司法体系与原则,而中国还在封建的泥沼中挣扎。直到20世纪初,中国才开始着手进行法律的近代化改革与移植;其四,20世纪70年代至今。源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方兴未艾,但其理念却与无讼极其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