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管理方针
第四条 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工会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
第九条 监管部门及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宣传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支持发展
第十五条 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 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知识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五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标准及护养、检测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
第三十一条 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工伤社会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四十五条 了解、建议权
第四十六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四十七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四十八条 获得赔偿权
第四十九条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条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工会监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职责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五十五条 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条 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察
第六十二条 检查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举报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举报权
第六十五条 举报义务
第六十六条 奖励
第六十七条 舆论监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政府职责
第六十九条 组织和设备要求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七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七十二条 事故抢救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十四条 事故责任
第七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七十六条 事故信息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 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违法
第七十八 条监管部门违法
第七十九 条检评机构违法
第八十条 资金投入违法
第八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
第八十四条 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安全管理协议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管理协议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宿舍违法
第八十九条 免责协议违法
第九十条 从业人员不服管理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九十二条 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九十三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九十五条 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用语解释
第九十七条 生效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9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