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3)》主要包括进口税则、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一、进口税则进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口税则税目税率表设置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栏目。(一)最惠国税率根据《条例》规定,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以从价或从量方式计征关税的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中直接列明:以其他方式计征关税的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脚注中列明。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中列明;其税则号列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应税货物以货品名称栏中的描述为准。(二)协定税率根据《条例》规定,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对原产于大韩民国、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对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