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修改决定及法律文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二部分 新修改条文例解与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转移】
第四十四条【自行申请回避】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诉讼第三人】
第五十八条【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及时举证义务】
第六十六条【证据收据制度】
第六十九条【公证证据】
第七十二条【证人】
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四条【证人作证的费用】
第七十六条【启动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意见】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
第七十九条【专家辅助人】
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
第九十条【转交送达】
第一百条【诉讼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解除保全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虚假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恶意通过诉讼、仲裁规避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拘留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第一百二十二条【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审查】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条【诉讼文书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案件分流】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查阅裁判文书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第一百五十九条【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及审理案件】
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速裁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程序转化】
第一百六十九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第一百七十七条【特别程序适用范围】
第一百九十四条【确认调解协议申请】
第一百九十五条【司法确认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
第一百九十七条【裁定与执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院决定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条【再审法定事由】
第二百零四条【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第二百零二条【离婚裁判不得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原裁判中止执行及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检察院抗诉】
第二百零九条【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范围】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
第二百一十一条【抗诉案件审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七条【债务人异议】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
第二百四十二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
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变卖措施】
第二百三十五条【执行检察监督】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六十七条【域外送达方式】
附录:关于删去条文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