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研究》共分为五章,并附有引论与结论。第一章主要分析ODR的基本概念与理论,是全文的写作基石。虽然“在线”的程度是ODR中一个灵活而具弹性的因素,但应该强调,ODR与ADR(英文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中文译名为“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ODR是一种能独立于当事人的物理场所,大部分或主要过程利用计算机联网技术进行的争议解决机制,它不仅包括法院外ODR,还包括法院ODR(即法院在线ADR与在线诉讼)。正是因为技术在ODR中发挥着重要且独特的作用,因此技术被喻为ODR中的第四方。更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将技术提供者作为第五方的观点,虽然“第五方”的观点有失偏颇,但却为明晰ODR网站的相关责任提供了一定的启示。法院外ODR近年来发展迅猛,但存在的问题也较多,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与重点,因此本文第二章和第三章均围绕法院外ODR的相关问题而展开。第二章介绍了法院外ODR的发展现状,包括发展动因、发展阶段、适用范围、主要类型、利弊分析,指出法院外ODR的发展潜力与现实应用之间的落差,主要在于它发展中面临技术制约、信任缺失与法律障碍等三大困境。第三章试图从法律的角度,为法院外ODR的发展提供对策。目前,虽然ODR行业自治理论在ODR的发展过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这些自治规则带来的不是指导而是混乱,法院外ODR必须纳入法律的轨道。从解决争议的主体来看,法院外ODR网站做为争议解决过程的组织者与实施者,中立第三方做为争议解决的专家,必须依据一定的资质标准、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认证与规范,才能赢得用户的信赖,从而提高法院外ODR的使用率。大多学者认为,法院外ODR做为一种解决跨国电子商务争议的机制,不存在法院所面临的管辖权难题,而实质上,法院外ODR也有管辖权上的困惑,并且这需要法律明确认可ODR的合法性、明确ODR与法院诉讼的关系,并赋予ODR管辖条款法律上的执行力等。ODR的法律适用也应体现ODR本身的灵活性和自治性,因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核心,然后才能由网上仲裁员/调解员决定适用他们认为适当的法律或法律规则。当然,可以采用“直接适用网络商人法理论”,但该理论值得进一步研究。法院外ODR的程序标准是提升当事人信任的重要基础,因此,其程序应该有一套最低限度的标准:易于进入、程序公平、适当公开、确保安全。同时,现行法院外ODR争议解决方案的执行模式也有着或多或少的缺陷,或许成立网上法院或一个国际性的ODR执行机构将能解决不少的问题。第四章的内容经常被研究ODR的学者所忽视,因为大多数人将法院ODR排除在ODR的研究范围之外。虽然各国(如英国、美国、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国)法院ODR的相关实践并不理想,但从整个ODR运动的发展来看,法院ODR的发展却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因此,基于理论思考的角度,法院ODR的发展路径应该从支持法院外ODR到发展法院ODR本身,从发展附属ADR到进行在线诉讼,其最终发展目标是要促进整个ODR运动的推进,实现整个争议解决机制对网络技术的回应。第五章以中国为视角,分析ODR在中国发展的基础与动因,包括因特网的普及与提升、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调解与仲裁制度的良好基础,然后描述ODR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即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法院程序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我国发展ODR的对策建议,包括奠定技术与理论基础、法律进行认可保障与规范、构建中国的ODR网站、参与国际ODR交流与合作。在结论部分,笔者对全文进行了简要的总结之后,认为虽然ODR在发展的过程中遭受了一些挫折,但随着技术的提升、下一代对网络的认同以及法律对ODR进行规制与保障,ODR必将有着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