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劳资关系虽有所规制,但又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刑法相差甚远,不仅对雇用者侵害劳动者之劳动权的犯罪缺乏全面的评价,而且对劳动者的集体劳资正义行为缺乏规范,而改革的基本路向是:确立起倾斜保护的刑法立场,即对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雇用者实施的犯罪和雇用者危害劳动者之劳动权的劳动犯罪采取一种“轻轻、重重”的罪刑模式。更为重要的是,刑法应该理性评价劳动者的集体劳资争议行为,对劳动者正当的集体劳资行为,从劳资关系中强老弱及其容易引发劳资冲突的这些客观现实出发,强化一种实质解释,只要目的合理与手段适当,并且没有造成更大的法益侵害的,应该按照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免除其刑事责任。而对于劳动者不正当的集体劳资争议行为,即使追究刑事责任,也要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的违法性判断,与刑法中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结合起来,从形式与实质的双重角度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