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历时近两年的修改,终于完成,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05年版《公司法》施行之际,为了帮助国内外广大商务人士更全面、系统地了解这一新版的《公司法》,理解其所蕴含的新理念,我们特地组织了本所从事商务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将2005年版和2004年版的《公司法》以中文和英文逐条作了对比,找出其异同点,以便读者在现实商战中能熟练、准确地运用该法律。希望我们的对照能给国内外商务界的朋友带来帮助,真正体现legalcare。此次《公司法》修改内容广泛,涉及条款多,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大改。据粗略统计,此次《公司法》增、删、改总数达246处之多,其中新增条文36条,删除条文18条,没有任何改动的条、款仅占总条、款的不到20%。《公司法》这一次的变革和创新主要体现在此:2005年版《公司法》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调整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并允许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