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无法为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唯一的、确定无疑的答案,可谓古今中外司法者和执法者经常面临的一种困境。这种困境源自人类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有限性,而这种有限性就先天注定了法律永远无法尽善尽美,缺陷总是在所难免,在复杂的生活面前,难免要露出这样或者那样的破绽。然而,与其抱怨法律不完美,还不如积极探索,通过司法方法的有效运用来“弥合法律织物的漏洞”、“熨平法律织物的褶皱”,使法律能够按照其应有之义得到实现。按照法安定性的要求,同样的法律应当得到同样的理解和适用,这就意味着需要一种推广机制,把法律适用方面好的先例、好的做法推广出去。在中外法史上出现的律辅之以例、普通法辅之以衡平法、规则辅之以习惯等现象,都是基于法律适用的内在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适用日趋复杂、疑难,司法标准和尺度不明以及由此带来的裁判结果难以预测等问题日益突出,已经引来越来越多的诟病,成为社会对法院最不满意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