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称。自罗马法以来就承担着保护成年人中弱者的民事权益的功能。因其兼具公法、私法两种属性,并涵盖了民事行为能力、代理、监护等制度,因而自古至今,一直是私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遗憾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各领域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和完善,但对成年监护制度的研究却一直处于迟缓阶段,即使有一些研究成果陆续问世,也是仅就该制度的某一方面或碎片性的研究,至今仍缺少一部对该制度予以系统综合的研究成果,故《山东大学法学文丛·成年监护制度研究:以人权的视角》致力于成年监护制度的系统研究。成年监护的论域涉及民事主体制度、行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监护、委任合同等基本制度,同时也将论及国际人权保障和程序法律制度等。通过研究,意在剖析法律制度中对身心障碍者的私权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即私法制度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对精神、智力等方面有缺陷的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在参与社会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制度上的障碍予以分析,以便消除成年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阻碍身心障碍者充分融入社会的法律障碍。《山东大学法学文丛·成年监护制度研究:以人权的视角》内容共分七部分——正文五章和附一、附二。